摘要
清代是传统社会顺着自身轨道发展的最后时期,在这一时期,儒学的一些基本观念发生变化。在对欲的承认的基础上,纯属个人利益的私与侵犯他人利益的私得以区分,不仅人们对欲望和利益的追求具有了正当性基础,而且对他人同样的利益和欲望予以承认,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利意识。但是由于缺少一定的制度安排,也就无法产生制度基础上的权利要求,现代权利所要求的实体和程序问题都没有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当借用西方的理论来研究我国的权利发展时,必须注意两者的相同与不同,必须在特定的历史和传统内研究权利的发展。
出处
《现代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14-120,共7页
Modern 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