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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公私观念中的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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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是传统社会顺着自身轨道发展的最后时期,在这一时期,儒学的一些基本观念发生变化。在对欲的承认的基础上,纯属个人利益的私与侵犯他人利益的私得以区分,不仅人们对欲望和利益的追求具有了正当性基础,而且对他人同样的利益和欲望予以承认,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利意识。但是由于缺少一定的制度安排,也就无法产生制度基础上的权利要求,现代权利所要求的实体和程序问题都没有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当借用西方的理论来研究我国的权利发展时,必须注意两者的相同与不同,必须在特定的历史和传统内研究权利的发展。
作者 李爱荣
出处 《现代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14-120,共7页 Modern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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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 1吴宣德.《戴震“理欲”说对宋明理学的继承与改造》[J].哲学与文化,2002,5(28).
  • 2《原善》卷中,戴震著、何文光整理.《孟子字义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67页.
  • 3《答彭进士允初书》,戴震著、何文光整理.《孟子字义疏证》,第166页.
  • 4《原善》卷上,戴震著、何文光整理.《孟子字义疏证》,第75页.
  • 5《语录》十七,转引自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394页.
  • 6王家国.权利的互惠性[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15(3):26-35.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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