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因此,矿业权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无形商品,可以依法进行买卖。地质矿产勘探是整个矿业的起点,更是矿业权的源头所在。地质矿产勘查是地勘单位的核心竞争力,而矿业权则是地勘单位赖以生存的根本。矿业权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充斥于矿产业的方方面面。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其进步可以极大地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技术含量。矿业权的买卖,伴随着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转移,而买卖带来的收益回报,则是矿业权的生产经营管理的目标。
出处
《管理观察》
2012年第6期74-74,共1页
Management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