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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和解中担保条款效力的看法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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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有多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协议中担保人已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应偿还的款项自愿承担清偿义务,故届时被执行人未偿付,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在执行和解协议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即和解协议已无效,作为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应属《合同法》上的从合同,故担保无效。不应追究和解协议中担保人的责任。
作者 李琛璨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知识经济》 2012年第3期30-30,共1页 Knowledg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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