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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6000平方米仓储印刷物流企业可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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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出处 《今日印刷》 2012年第3期6-7,共2页 Print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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