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农机监理建立之日起,已走过了近40年。然而却一直没有一部专¨的全同性农机事故处理办法,农机事故处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机监理规范化执法产生了不利影响、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实施前,农机事故处理主要是依据各省(市、区)地方人大或政府出台的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或农机监理条例.2004年以来,虽然我国颁发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但对农机事故处理也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
出处
《现代农业装备》
2011年第12期45-47,共3页
Modern Agricultural Equi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