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建筑业劳动关系"失保护"的深层原因在于针对典型雇佣关系构筑的法律秩序与建筑业的"自生自发"秩序脱轨,而对这种脱轨所采取的修补性措施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扭曲的法律结构。针对建筑业劳动关系的非典型性,有必要在立法上做相应的调整和纠正,这是破解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关系"失保护"的法理前提。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83-87,共5页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China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09SFB2048)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级课题(11YY006)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