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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代理抑或默示授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解析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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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文义上看,《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既可以解释为容忍代理,也可以解释为默示授权。容忍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表见代理,在《合同法》第49条已经对表见代理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再将《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之规定解释为容忍代理,应该在《合同法》第49条的框架内构造容忍代理的要件。
作者 杨代雄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20-129,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1年度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法律行为制度的现代发展及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对策"(编号:11SG51) 上海市哲学社科规划一般项目"信赖保护视角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编号:2011BFX007)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理论难题研究"(编号:11YS181)的阶段性成果 上海市高校教师培养计划以及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编号:J51104)的资助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8

  • 1“(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262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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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
  • 4《合同法》第49条规定.
  • 5《合同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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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008)豫民再字第00107号”判决.
  • 9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珠海经济特区恒通生物工程制药公司与上海海济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上海细胞生物学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01)沪一中知初字第165号”判决.
  • 10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广东申星化工有限公司与余某、马某、龚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04)番民重字第16号”判决.

二级参考文献12

共引文献197

同被引文献175

引证文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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