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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两种异议制度的辨析 兼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禁止竞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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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权利必有救济",民事执行程序概莫能外。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202条和204条规定了两种执行中异议的救济制度,但由于立法简约,执行法院在处理非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时,对于适用上述何种异议程序出现混淆,理论上对于上述两种异议程序的区分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在两种异议的名称、适用范围、是否存在竞合等重要问题上均存在诸多争议。对二者的区分成为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99-102,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胡道才、候海军:“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实务研究”,载《执行实务与新类型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57页.
  • 2肖建国:“论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载《执行实务与新类型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页.
  • 3赵晋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载《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讲座》,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59页.
  • 4章武生、金殿军:“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研究”,载《执行实务与新类型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54页.

同被引文献10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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