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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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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税[2012]15号文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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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95-9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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