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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2]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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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96-96,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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