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却只有少数公司采用这一计量模式。本文从成本收益视角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选择进行了分析,发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初始成本较高,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和现金流出,以及会引起企业盈余和股利的波动。这也是我国企业较少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原因。
出处
《财会月刊(下)》
2012年第3期67-69,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公允价值计量的经济后果与监管研究"(项目编号:10YJA79006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基于价值创造的上市公司业绩评价理论与模型研究"(项目编号:07BJY028)的后期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