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的反补贴制度,是从《1890年关税法》中关于从量反补贴税的规定开始的,而《1897年关税法》则将先前从量反补贴税的增收修改为征收与外国政府给予的补贴相等的反补贴税,是为美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反补贴税法。《1930年关税法》中,反补贴的法律规定得到了细化和加强,但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直至《1974年贸易法》制定了反补贴税和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之后,国会在《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中修改了相关规定,使得国内产业更容易获得反补贴法救济;在《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中又增加了几项明确和强化反补贴法的规定;1994年,根据WTO乌拉圭回合协定对此又进行了大幅修改。
出处
《法治研究》
2012年第3期29-47,共1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