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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村医自杀,村妇之死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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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民在村卫生室输液时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生命垂危,卫生室负责人因此自杀后,该村民也经抢救无效死亡。村民家属把社区居委会、村卫生室和卫生室护士一起告上了法庭。这起可能的直接责任者已经以命抵命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作者 罗子绫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2年第11期54-56,48,共4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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