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引起国内外关注。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又向国际标准迈进一大步的标志,该条款在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问题上也被寄予很高的期望。但是,有关该规范的基本形式和核心内容的问题,或者歧义纷生,或者没有得到重视。从文本整体性和社会性角度来看,该条款在目前的中国不属于基本原则,也不具有原则规范所应有的分量。从欧美司法实践判例来看,"强迫"远远超出刑讯逼供的含义,对其判断的标准在行为角度和口供角度之间转换。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25-29,共5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