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要求金融法能够从宏观上控制和调节金融市场的运行,而且还要求公司法能够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微观层面来防范和杜绝金融风险的产生与累积。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客观上能够维持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但是,尚无法从全面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层面促进资本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同时,公司法律制度中以董事会为核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中并未真正建立,由于股东权益缺乏制度性保护,内部人控制模式在上市公司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仅需要在金融监管层面推进治理手段和治理措施的市场化和法治化,还有必要进一步改革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组成方式,约束控股股东的行为,强化公众投资者在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选任中的权利。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78-81,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