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和日本在区域开发建设的早期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生态环境问题,但后期开发过程中均注重通过立法、政策、规划等来加强区域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立法先行、重视规划的龙头作用、建立强有力的专门开发管理机构等是美国和日本区域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区域开发建设应汲取和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教训,并结合中国国情,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举,加强区域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专门出台一部区域开发建设的基本法、完善区域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保法律制度以及确立统一的区域开发建设领导机构来统筹协调我国区域开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等是实现区域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87-90,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项目"中原经济区生态环境法制建构研究"(2011B910)
2011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河南省经济社会低碳发展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