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表与代理有相同或相似点,但不完全相同。将私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完全照搬到宪法领域是代议制早期移植私法理论时不成熟的表现,议会制不应当是完全排除代理成分的代表制或完全不承认代表因素的代理制,而是二者的结合。议员是选区选民的代表,议会是全体人民的代表,议员代表局部,议会代表整体。议员抉择时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人民的根本意志,同时还要考虑被代表者(主要是选民)的意志,否则有悖代议制的基本精神。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7-24,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