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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者保护原则对涉外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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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协议管辖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为了防止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强势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弱势方签订对弱势方不利的管辖协议,国际社会已经逐步形成涉外协议管辖上的弱者保护限制条件。此外,实质正义的发展也促进了弱者保护限制条件的形成。我国现行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未对弱者保护原则限制条件加以规定,但我国作为一个消费者大国与制造大国,为了保护我国处于整体弱者地位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需要在立法中规定弱者保护限制条件。
作者 王吉文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88-92,共5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涉外管辖协议研究>(项目编号09YJA820056)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李双元.关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思考[A]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20.
  • 2Peter Nygh. Autonomy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M].Oxford:clarendon Press,1999.139.
  • 3Adam E.Kerns. The Hague Convention and Exclusive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An Imperfect Match[J].Temp Int 1 & Comp L J,2006,(20):509.
  • 4Peter Nygh. Autonomy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M].Oxford:clarendon Press,1999.139.

同被引文献37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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