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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将在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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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财政部下发《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2]4号),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施通用分类标准。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和新疆,鼓励其他省(区、市)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参加实施。
出处 《商业会计》 2012年第7期4-4,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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