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证券监管体制,但还有待完善:一、在监 管类型定位问题上,我国应切实向集中统一的他律监管体制靠拢,同时吸收自律监管体制之长。二、必须 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定性,监管机构的名称、法律地位、机构人员组成以及权力与职责,均应由法律明 确规定,并注意与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相衔接。三、证券监管机制应保持高透明度,并注意协调好监管效 率与安全原则。四、地方政府监管与自律组织监管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坚持集中统一监管的同 时,应充分发挥它们的监管功能。
出处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2期42-48,共7页
Nankai Journal:Philosophy,Literature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