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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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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并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通知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出处 《时代金融》 2012年第2期12-12,共1页 Times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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