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讨论了诽谤、传媒和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相关制度的建议。提出在目前因立法方面的原因,在人们无法因表达自由权提起诉讼而诽谤诉讼又可以被自然人或法人用来打压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七规定的一系列表达自由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涉及诽谤的案件时,应当适当考虑对宪法性权利和自由,即表达自由权的保护。
出处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32-35,42,共5页
Modern Communication(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