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UCP400到UCP600,国际商会进一步强调了信用证不同的兑用方式。开证行开出的每一份信用证都必须规定它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方式兑用,以确立各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认清不同兑用方式之间的差别,正确加以利用。本文仅以信用证的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为视角,分析了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几个要点,从而合理选择兑用方式并正确使用,以保证收汇安全。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69-71,共3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