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连带之债的设定原意在于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制度是连带之债的核心制度,这一制度的设计不仅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更为周密的保障,还更大限度地防范了交易风险。世界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连带债务的效力问题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制,我国仅以《民法通则》87条对连带债务制度做了简单而缺乏操作性的笼统规定,而连带债务又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债务制度,对市场经济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本文在保护交易安全的现代民法精神的指导下,从连带债务性质的角度对连带债务中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之效力进行探析,提出完善连带债务效力方面规定的建议。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83-86,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