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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与其他相关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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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对未遂形态的判断上,对"着手"的认定成为区分未遂与预备的关键,但一切有关"着手"的认定均是主观主义的产物;在既遂和未遂形态的区分上,以"犯罪人所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后果"是否发生为判断标准的观点是可取的;在对待未遂与中止的区分问题上,应着重考察行为人意志转变的自愿程度有多大,并兼顾罪质与案情。总之,在对未遂犯判断标准的把握上,应分别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进行考察。
作者 夏凉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63-66,共4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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