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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条竞合中的特别关系——以普通诈骗与金融诈骗的关系处理为例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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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竞合在刑法理论中称为特别关系,是法条竞合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刑法典并未对法条竞合时法律适用原则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且特别法条也不具有优先普通法条适用的必然属性;对于特别关系,原则上采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当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某行为因数额等情况未达到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不宜作无罪处理,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定罪。
作者 许鲤燕
出处 《福建法学》 2012年第1期64-6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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