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理解应用型高校的应用性呢?通常,人们将它理解为知识对现实的有用性或有效性。但是,这种理解对法学专业来说,是不恰当的,甚至是有害的。因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早已科学地揭示出,法律实践中很多有利、有用、有效的规则并不是法律规则。这些规则中的潜规则,很可能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应用性,可以在价值层面界定为法治化理想的现实化,在现实层面界定为地方性,也就是服务于地方社会、区域社会的法治化建设。基于此,我们可以重新确定法律社会学在应用型高校法学本科学科体系中的地位,也可以编写应用型的《法律社会学》教材并开展应用型教学。
出处
《巢湖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123-126,共4页
Journal of Chaoh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