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9年10月底,一桩执行案成了新闻热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执行了著名影星刘晓庆的房产。执行依据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刘晓庆应当对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刘晓庆公司)的欠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之所以引起新闻界的兴趣,大概是因刘晓庆为著名影星,在法官与“富婆”对立中,人们看到了一点疑问:既然刘晓庆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负无限责任吗?为什么刘晓庆要承担连带责任?
出处
《中国企业家》
2000年第2期42-43,共2页
China Entrepreneu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