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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司法实务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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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有没有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上是否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态度。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作者 罗开卷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1期69-74,共6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23.
  • 2李怀胜.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也应改为行为犯[N]检察日报,2011.
  • 3张军.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96-197.

同被引文献9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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