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有没有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上是否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态度。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1期69-74,共6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