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事合同视域下,交易习惯的规范功能贯通整个合同行为,是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合同义务的发生根据、合同内容的确定根据、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据。交易习惯的认定标准包括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时间标准和价值标准。民商事法官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应当尊重并重视交易习惯,使交易习惯既可成为合同交易的行为规范,也可成为合同审判的裁判规范。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12年第2期91-95,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国商行为立法与政策规制研究"(10YJC8200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