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后的刑法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作了重大修改,使此罪的规定趋于科学、明确,但是,笔者认为还几点应予考虑,以便实践部门的操作。第一,单位应成为构成本罪的主体:第二,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书,所以,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也应明确规定为犯罪;第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应是本罪“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四,“犯罪行为发生地”应进一步明确。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19-23,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