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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法律形式的特点及其成文化趋势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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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春秋时期法律形式具有 :原生性和以前例为基本存在形态的特点。这些特点说明 ,春秋时期的法在总体上不是成文法 ,春秋法制不是成文法制 ,即使是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之后也依然如此。在春秋的晚期 ,法律形式出现了成文化的趋势 ,这主要表现在 :(1 )典、常、法、则等法律形式的应用呈现衰颓趋势 ;(2 )誓、令等直接同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法律形式越来越活跃 ;(3)
作者 徐祥民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期142-148,共7页 China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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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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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尚书·费誓》.
  • 6.《左传·隐公元年》[M].,..
  • 7《说文·卩部》.
  • 8《左传·昭公25年》.
  • 9.《国语·楚语上》[M].,..
  • 10《左传·宣公12年》.

共引文献218

同被引文献216

引证文献12

二级引证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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