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转股,是指以商业银行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此,原来的银企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持股关系,还本付息转为按股分红。在操作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成立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不良资产剥离出去,分别转交给本行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国务院批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的若干意见方案》后,债转股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
出处
《国际贸易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22-26,共5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