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大多数村民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但仍有很多村民因文化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对村政村务认识不清、责任心不强,对选举热情不高、投票随意,使村委会民主选举受到不良影响。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村民选举行为。国家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建立比较完善的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机制,依法惩处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正确定位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
出处
《商业经济》
2012年第7期121-122,共2页
Business &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