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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与没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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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名:黄某某、何某某贩卖毒品罪案[基本案情]2010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何某某,要求以每克360元的价格赊购1克冰毒,后双方在珠海市斗门区黄某某住处的楼下完成交易。同日19时许,黄某某携带购得的部分毒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
作者 李润华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6期66-67,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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