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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投案仅供述客观行为的自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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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06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李某伙同张某、杨某,携带刀、手铐、电棍、手套、口罩等工具,由李某爬窗潜入4楼被害人家中,打开房门后电话通知张某、杨某,三人共同进入被害人卧室,通过按、压、刀砍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抢劫,致被害人轻伤。
作者 翁凯一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6期79-79,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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