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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与刑法第十三但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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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有关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仪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这一声音随即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了公众对于“若赋予司法自由裁量权将导致司法寻租司法不公”的强烈担忧.一场天争论就此拉开帷幕。
作者 杨晓燕
出处 《大观周刊》 2012年第14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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