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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类型,一种构造?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的解释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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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不作否认表示而对他人行为负责之规定与私法自治理念存在冲突,乃民法学应予关注的重要问题。《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容忍代理与拟制追认两种解释可能性。从司法案例及比较法的考察可知,两种构造虽同样针对无确定内涵的行为样态,均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价值填充,排斥拟制技术的运用,但二者所涉主体的利益关系及法律基础不同,在构成要件上应作区别对待。《民法通则》在文义上将两种类型收编一处,在法律构造上难称妥当,需经立法途径加以解决,即应将容忍代理作为广义表见代理的特殊类型,而将拟制追认改为默示追认纳入追认代理的一般规则处理。
作者 张家勇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263-279,共17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6

  • 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
  • 2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田鸿与云南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08)曲中民终字第470号.
  •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道成实业有限公司与乌托邦解决方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2006)豫法民王终字第64号.
  • 4《合同法》第48条第2款.
  • 5上海一中院“涂卉芳与上海合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0号..
  • 6“三明市综合勘察院诉福清市新厝融荣加油站,福清市新厝融辉液化气有限公司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1)融经初字第2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榕经终字第172号.
  • 7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吴立汉等与王!业三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197号.
  • 8民国民法典(即今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9条.
  • 9《合同法》第49条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403条.

共引文献65

同被引文献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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