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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可抵减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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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2月7日发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细节如下: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2012年第3期46-46,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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