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分配起,轻视、岐视妇女,尤其是侵犯出嫁女、离婚妇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在全国许多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多地少、利益驱动等),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
出处
《山西农经》
2000年第2期26-28,共3页
Shanxi Agricultur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