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GLP是“GoodLaboratoryPractice(良好实验室规范)”的简称。1972年,新西兰最早进行了GLP立法,要求所有进行科学实验研究的实验进行注册,没有达到GLP标准的实验室,其数据不得与他人进行交换,在法律上无效。1973年丹麦提出国家实验理事会法案,和GLP法规相似。1976年,美国开始试行GLP后,在美国的带动下,英国(1982年)、日本(1982年)、法国(1983年)、瑞典(1985年)、西班牙(1985年)、
出处
《农化市场十日讯》
2012年第11期26-27,共2页
Journal of Agrochemical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