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即时通信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即时通信技术涉及的司法案件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案件证据出现在了即时通信过程中。新事物的出现和推广往往会受到既有制度的约束。一旦发生纠纷,即时通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供证,其证据效力如何等一系列问题就会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由于即时通信记录具有其他种类的电子证据所不具备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对它做单独、深入的研究。认为将即时通信信息作为证据运用到司法案件实践中,对于澄清案件事实有着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5期72-74,80,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