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术界对法律英语含义的认识还很模糊,将其等同于英美法律语言。实际上,英美法律语言与法律英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英美法律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是指在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里,法律工作者在司法活动或者与法律相关的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法律英语(English of the Law)是指各国的法律工作者在涉外司法活动中或者在从事与法律相关的涉外活动中用以处理法律事务的英语。厘清这两个概念,统一对法律英语含义的认识,才能发展、完善法律英语学科,使其服务于法律英语人才的培养。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86-88,共3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课题(HNSK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