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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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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水平按照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2年第4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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