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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的预防和解决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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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案例一:北京市X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0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40%,乙公司出资15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60%,执行董事兼经理由乙公司指派,并担任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派员担任监事。
作者 胡敏 詹德强
出处 《现代工商》 2012年第4期84-85,共2页 Modern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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