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债权标的到债权相对性之特征,都决定了债权从成立、生效到权利之实现,债权人几乎仅与债务人发生联系,与第三人难以发生联系;第三人的自由交易行为,即使害及债权人之债权,也不能让第三人承担责任,而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法律规定了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多种救济债权的责任方式。正因为法律已经给债权提供了周延的保护,以及为促进交易繁荣之考量,无须再赋予债权以排他性,债权在法理上也不存在有无排他性问题,一言以蔽之,债权无排他性命题是个伪命题,无研究之实益。
出处
《孝感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62-66,共5页
JOURNAL OF XIAOGA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