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环保组织诉国土局案带给我们诸多启发,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本案的受理并没有明确的《行政诉讼法》依据,在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层面对《行政诉讼法》实际确立的以保护私益为核心的功能模式加以反思后,应当借鉴德国与我国台湾的经验,修改行政诉讼法,为公益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在行政实体法上明确起诉的诸多要件,在构建中国式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征程中迈出踏实的第一步。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123-127,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