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理论界对检察权性质的争论主要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简单的法律监督权说。这些学说以检察权具有的某些属性来断定检察权的性质,或者简单地将检察权或其本质等同于法律监督权而忽视检察权所拥有的其他属性,缺乏法理支持和科学论证。只有将检察权的性质界定为兼具行政和司法属性的法律监督权,才能符合我国的政权体制和国情,契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完善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制。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56-59,共4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