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程序,被人们广泛使用。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在实践中民事调解容易扭曲而影响其发挥作用,需要检察机关对其予以一定的监督。构建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制度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以书面审查为主、调查取证为辅,同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78-79,共2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