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学的发展离不开人体试验,也离不开受试者的参与。受试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试验,某些受试者由于自然、生理以及社会原因还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对于妇女而言,允许其自主决定参与试验是有必要的,但应照顾到其在生理、心理上与男性不同的需要,特别是要注意保护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对于未成年人参与人体试验,应当采取部分限制模式,将其可以参与的人体试验限制在一定类型内,并应征得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对于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者,也应采取部分限制模式,在其监护人同意的同时还应根据其本人的认识能力考虑其意见。对于因疾病或者事故暂时性丧失决定能力者,紧急情况下医生可以决定对其实施试验性治疗,但不得违反受试者可知的意愿。受监禁者、军人及试验者的从属人员,由于其自主决定权极易受到限制,应严格限制其参与人体试验。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80-185,共6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2010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医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项目编号CLS-D1062)
山东大学2010年自主创新基金项目"跨国医学研究中参与者的权利保护"(项目编号IFW10052)阶段性成果